利用职务向他人收取好处,不构成滥用职权,能构成敲诈勒索吗?


在探讨利用职务向他人收取好处,不构成滥用职权时是否能构成敲诈勒索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 敲诈勒索,指的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回到问题本身,即便利用职务向他人收取好处不构成滥用职权,也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威胁、要挟等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而交付财物。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地位,对他人进行威胁、要挟,迫使他人交出财物,那么就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比如,某公职人员以不办理正常业务为要挟,要求办事群众给予好处费,这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虽然他没有滥用职权去违规办理业务,但通过威胁手段获取财物,就触犯了敲诈勒索的法律规定。 所以,不构成滥用职权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其他犯罪,具体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财物的性质和数额等。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准确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