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否需要在遗嘱中列明全部继承人?

我打算立一份遗嘱来分配自己的财产,但不太清楚遗嘱怎么写才合法有效。想知道立遗嘱的时候,是不是必须把所有继承人都列在遗嘱里呢?要是没列全,这份遗嘱会不会就无效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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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在遗嘱中列明全部继承人。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遗嘱的概念。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核心目的是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确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和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是有效的。形式要件方面,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实质要件主要是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 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遗产,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就是说,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重点在于明确自己财产的分配对象和分配份额,而不是要把所有继承人都列出来。即使遗嘱中没有提及某些法定继承人,只要遗嘱本身是合法有效的,该遗嘱依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遗嘱人甲有三个子女乙、丙、丁,但甲在遗嘱中只将自己的房产留给了乙,并没有提及丙和丁。这份遗嘱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是有效的,并不会因为没有列明丙和丁这两个继承人而无效。不过,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一定要在遗嘱中列明全部继承人,关键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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