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公证是否具有效力?


在探讨离婚协议书公证是否具有效力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离婚协议书和公证的概念。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签字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就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离婚协议书公证有什么作用呢?虽然不公证不影响离婚协议书生效,但公证能加强其证明力。公证机构会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有了公证机构的证明,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其证明力相对更高。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另一方在向法院起诉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后的离婚协议书并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离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使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书也不会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双方曾经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过一致意见的证据。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公证是具有一定效力的,主要体现在加强证明力方面,但它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