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是否有效,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会签订离婚协议,其中就包括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从法律概念来讲,这种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就是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从而变更彼此之间关于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对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那么它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来说,如果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协议时是真实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财产分割规定就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另外,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那么这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一方,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总之,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规定通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但在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时,其效力会受到影响。当对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