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假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假离婚”的概念。所谓“假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并非基于真实的离婚意愿,而是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比如为了购房政策优惠、规避债务等,而选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只要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意味着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也认定双方是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就不能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者认定离婚协议无效。 然而,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并非易事,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而且,即使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内容,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是无法逆转的,因为离婚登记一经办理,婚姻关系即已合法解除。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即使离婚是所谓的“假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而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离婚协议一旦符合法定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在决定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某种目的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谨慎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