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和宪法冲突吗?
我在了解税法相关知识时,看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和宪法里都有涉及税收的规定。我有点疑惑,它们在税收规定上会不会存在冲突呢?我想搞清楚这两部法律在税收方面的规定到底是不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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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本质上来说,二者并不冲突。《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具体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它主要规定了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则和程序,是对宪法中公民纳税义务这一原则性规定的细化和落实。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公民纳税义务这一根本性的原则。其他法律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是在宪法的框架下制定的,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 也就是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所规范的税收开征、停征等具体事项,是在遵循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有纳税义务这一基础上进行的,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工作能够按照合法、规范的程序进行,从而确保宪法中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所以,这两部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存在冲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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