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写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去公证处让他们帮忙写了份离婚协议。但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种由公证处写的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存在什么问题,想了解下到底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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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写的离婚协议一般是有效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下面为你详细分析。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夫妻双方对自身婚姻关系和财产等问题的一种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表明了离婚协议需要具备书面形式以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等要素。公证处写的离婚协议,如果是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那么这份协议本身在夫妻之间是具有合同效力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生效与普通合同有所不同。普通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也就是说,即使有了经过公证处撰写且内容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只有当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这份离婚协议才会正式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此外,公证处的作用主要是对协议的签订过程进行见证,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协议的证明力。但它并不能决定协议是否生效,最终还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离婚登记程序来确定。综上所述,公证处写的离婚协议在满足法定条件且办理离婚登记后是有效的,但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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