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时所留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我母亲去世的时候留下了一份口头遗嘱,当时有两个亲戚在场。现在家里人对这份遗嘱的效力有争议,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口头遗嘱到底有没有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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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母亲去世时所留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口头遗嘱。简单来说,口头遗嘱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述来处分自己遗产的一种遗嘱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就表明,要让口头遗嘱有效,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危急情况。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遭遇重大灾难等,导致其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比如,在突发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现场等情况中,遗嘱人面临生命危险,没有时间和条件去订立书面遗嘱等。 其次,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资格也有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在场的两个亲戚若不属于上述不能作为见证人的范围,才有资格见证口头遗嘱。 最后,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比如,遗嘱人在经过抢救后脱离了生命危险,并且有能力以书面或录音录像方式重新订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回到母亲去世时所留口头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要确定当时是否处于危急情况,在场的两个亲戚是否具备见证人的资格,以及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是否有能力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等。只有当这些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时,口头遗嘱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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