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在探讨“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婚前协议的概念。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它主要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目的是为了在婚后避免或减少财产纠纷。 对于“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这类婚前协议的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婚前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的协议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这份婚前协议以限制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强迫一方放弃财产,这可能会被认定为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并以此剥夺财产权利的条款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是在受到另一方的威胁、逼迫下签订了“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的婚前协议,那么这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协议显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如果协议的内容严重不公平,比如导致一方离婚后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也可能会影响协议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协议内容是否合理等,来判断协议条款的效力。 综上所述,“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的婚前协议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且没有限制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那么协议可能是有效的;反之,如果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协议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内容合法、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