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在法律领域,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一个重要且较为复杂的问题。下面将详细为您解释相关情况。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等概念。受托人就是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就是受托人在和第三人签合同的时候,用的是自己的名字,而不是委托人的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就知道受托人是帮委托人做事的,那么这个合同就相当于委托人和第三人直接签的合同,对委托人和第三人都有约束力。比如说,甲委托乙帮自己采购一批货物,乙以自己名义和丙签了合同,而丙知道乙是受甲委托来采购的,那么这个合同就直接约束甲和丙。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这个合同只和乙、丙有关。 然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举个例子,乙以自己名义和丙签合同,丙不知道乙是受甲委托,后来丙因为某些原因不履行合同,导致乙没办法向甲完成委托事务,这时候乙要告诉甲是丙的原因,甲就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不过要是丙知道是甲委托乙,就不会和乙签合同的话,甲就不能直接找丙。 此外,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是甲的原因让乙没办法向丙履行合同,乙要告诉丙是甲的原因,这时候丙可以选择找乙或者甲承担责任,不过一旦选了就不能再改。 总之,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第三人是否知晓委托关系以及各方的履行情况等来综合判断。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类合同效力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