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在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的三十日内进行了追认,那么合同就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甲没有获得乙的授权就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乙后来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同意这份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有效,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丙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 然而,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时候,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比如上述例子中,乙明确表示不认可这份买卖合同,而丙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甲没有代理权,那么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意味着,如果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即使实际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合同也是有效的,被代理人需要承担合同责任。比如,甲持有乙的空白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与丙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那么这份合同对乙就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相对人是否善意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