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证明的事实婚姻证明是否具有效力?


在探讨村委会证明的事实婚姻证明是否具有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如果双方满足结婚的条件,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会被法律认可为事实婚姻,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而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之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仅承认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 那么村委会开具的事实婚姻证明的效力如何呢?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本质上是一种证人证言,是对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事实的一种证明。但是,这种证明本身并不能直接使男女双方的关系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为标志的。 虽然村委会的证明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在某些情况下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比如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时,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它并不能替代结婚登记来确立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村委会证明的事实婚姻证明本身不具有直接确立婚姻关系的效力,男女双方要想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还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