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缴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了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到底是怎么算的,想知道有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或者相关规定,希望能有人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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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没有实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常规交易形式,但按照法律规定,也要当作销售行为来对待,并且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的计算,一般是按照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来确定。销售额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如果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就按照这个平均价格来确定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就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这里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 例如,一家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该产品没有同类市场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0000元,那么组成计税价格 = 10000×(1 + 10%)= 11000元。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则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 11000×13% = 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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