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方面的知识。我听说有这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它所涉及的犯罪对象具体是哪些人。我希望能搞明白什么样的人会成为这个罪名里的受害对象,这样能让我对这个罪名有更清晰的认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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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罪名。它主要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弱势群体。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指的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犯罪对象,就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所以将这类人群列为犯罪对象并进行特殊保护,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在心智和认知等方面还不够成熟,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对性行为的完整理解能力。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会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法律专门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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