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的时间范围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望权,但对于探望权的时间范围不太清楚。对方有时候以各种理由拒绝我在某些时间探望孩子,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探望权的时间范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能更好地争取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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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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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孩子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和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保持情感联系,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能感受到双方的关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望权的时间范围,首先是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在协议时,双方要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孩子的学习、生活规律等因素。比如,如果孩子是学生,那么可以约定在周末、寒暑假等休息时间进行探望。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探望天数,例如每周探望一天,或者每个月探望两天等;也可以约定具体的时间段,像周六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探望时间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会适当听取孩子的想法。另一方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不直接抚养方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居住条件等。如果不直接抚养方工作比较繁忙,经常出差,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实际情况,判决相对灵活的探望时间。 此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望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那么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当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总之,探望权的时间范围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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