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自愿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愿离婚手续的具体办理流程如下:首先,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比如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等。 接着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然后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都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时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 最后,如果审查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自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