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自愿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带上结婚证、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并且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这一步就是开启离婚流程的大门,把您要离婚的想法正式告知婚姻登记机关。 接着是初审环节:婚姻登记员会对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要是审核无误,就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要是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那就不会受理啦。这就像是入学考试的初步筛选,看看您准备的材料和条件符不符合要求。 然后是离婚冷静期:从申请离婚初审通过开始,会有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内,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且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员核实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这样离婚就失败啦。这30天就是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看看是不是真的要结束这段婚姻。 之后是30日领证期:冷静期30天到期后,如果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注意哦,必须两个人一起去,如果其中一方在这30天内没去,那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又失败了,而且要是想再次协议离婚,就得重新从申请开始再来一遍。 最后是审查:在这一步,双方需提交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要是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就会予以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