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订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我准备和一家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合同,但是不太清楚签订这种合同有啥要注意的地方。我担心合同里有一些条款会让我吃亏,也怕忽略了重要的内容。所以想问问,签订仓储合同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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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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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仓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要明确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存货人则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签订仓储合同前,双方应相互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等,确保对方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质。 其次,详细约定仓储物的有关条款。仓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等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不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日后可能发生纠纷时确定责任的重要参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对于仓储物的质量,最好能够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相关说明,以便在发生质量争议时有据可查。同时,对仓储物的包装要求也应明确,符合储存和运输的安全需要。 再者,明确仓储物的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验收的标准和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例如采用何种检验设备、检验方式等。验收时间也应明确,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要确定仓储费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仓储费是存货人向保管人支付的报酬,合同中应明确仓储费的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等)和支付时间。同时,还应约定逾期支付仓储费的违约责任,以保障保管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对仓储期间、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进行约定。仓储期间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时间范围,明确仓储期间可以避免双方在仓储物的存放时间上产生争议。对于仓储物在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耗,合同中应约定合理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式。如果实际损耗超过约定标准,应明确责任承担方。 最后,要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如存货人未按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未按约定保管仓储物等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协商、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的,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选择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总之,签订仓储合同需要谨慎对待,详细约定各项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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