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生意外伤害相应负责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了,我想弄清楚这种学生意外伤害事件里,相应的负责人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学校要负责,还是其他同学家长负责,又或者是其他情况呢?具体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是怎样的,我不太懂,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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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活动场所遭遇的非本意、突发的伤害事件。当这类事件发生时,明确相应负责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十分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年龄较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比如幼儿园儿童和小学低年级学生,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更高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学生在此期间受伤,学校通常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小学高年级和中学阶段的学生,他们有一定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受伤后,需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学校才会承担责任。 若学生伤害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校外人员导致学生受伤,首先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此外,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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