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多种。 首先是双方协议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商量如何分配共同财产,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法律是尊重这种协议的。比如夫妻双方商量好,房子归一方,存款归另一方等。 若双方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会遵循一些原则,像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考虑到抚养孩子和女方的生活需求等给予适当倾斜;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比如分割家电等财产时,会考虑哪一方更需要、使用起来更方便;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能把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当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不能借分割损害他人利益;还有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 1. 实物分割:财物可以分割且不影响其使用和用途时,对财产进行分割。比如家里有两台电视,夫妻双方各分一台。 2. 变价分割:对于一些不易分割或分割后价值受损的财产,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股份或出资额可以通过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将财产转化为货币后再进行分配。 3. 作价补偿:对于无法分割的财产,如房产,可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分配,由取得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 特殊情况: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相关概念: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