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一方违约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而在实践中,一些方式较为常用且可能会被优先考虑。 首先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这是因为合同的目的是要实现双方的交易,继续履行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合同的初衷,保障非违约方的预期利益。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比如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修理、更换商品等。 再者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错过商机造成的利润损失等,违约方需要进行赔偿。 通常在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时,会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的具体情况以及非违约方的实际需求等来决定。如果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对非违约方有利,那么继续履行可能会是首选;如果是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可能更合适;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仍不能弥补损失时,赔偿损失就会成为重要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