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著作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肖像著作权是指对肖像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要理解肖像著作权的行使方式,我们首先要明白肖像著作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肖像著作权主要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则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行使肖像著作权时,有多种方式。从人身权方面来看: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比如摄影师拍摄了一组人物肖像作品,他可以选择将这些作品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站进行展示,这就是在行使发表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摄影师可以在拍摄的肖像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以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创作者。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果摄影师觉得肖像作品的某个部分不太满意,他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他人未经允许对肖像作品进行恶意修改或歪曲,摄影师有权制止这种行为。 从财产权方面来看: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摄影师可以将肖像作品复制成照片用于出售或者收藏。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摄影师可以将自己的肖像作品印刷成册,通过书店等渠道向公众发行。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对于肖像作品,如果是以特定形式创作的,也可能涉及出租权的行使。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摄影师可以将肖像作品在画廊、展览馆等场所进行展览。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虽然肖像作品的表演权行使相对较少,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将肖像作品用于舞台表演等,也会涉及到表演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影师可以将肖像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供公众在线浏览和下载。 不过,在行使肖像著作权时,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就意味着,摄影师在行使肖像著作权时,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总之,肖像著作权的行使既赋予了权利人一定的权利,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权利人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