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产权证可以延期办理吗?

我买了套房子,开发商说要延期办理产权证。我有点担心这样合不合法,也不知道自己的权益会不会受影响。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产权证到底能不能延期办理啊?有啥规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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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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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看看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果在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产权证办理时间和延期事宜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打个比方,合同里规定在交房后365天内办理好产权证,同时也说明了遇到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办理以及延期的具体条件和期限。只要符合这些约定条件,那么产权证就可以按照约定延期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购房合同就是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条款。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产权证,是可以延期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政府行为(政策调整、行政命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责任方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产权证办理可以延期。 然而,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开发商或相关责任方无故拖延办理产权证,那么购房者是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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