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


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如果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当事人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按照规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要是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是依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若检验鉴定存在问题,那么事故认定可能也不准确。相关法律依据是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 其次,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写清楚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这一规定出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 再次,还能通过交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来纠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比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映,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最后,到了诉讼阶段,虽然不能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肇事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并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举证说明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因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这样可以通过法院的审理,综合多方面因素来重新确定事故责任。 总之,当事人在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时,要及时、合理地运用这些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