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望权的终止方式有哪些?


孩子探望权的终止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孩子探望权的终止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而产生的,旨在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那么,孩子探望权的终止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请求,依法判决终止探望权。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例如,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或者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心理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又或者探望权人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暴力行为、虐待行为等,严重危害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在这些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对方的探望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断,如果认定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终止探望权的判决。 二是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如果探望权人出于各种原因,如自身身体原因无法进行探望、与子女关系恶化等,自愿放弃探望权,并且这种放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形,那么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放弃必须是明确的、自愿的,并且最好以书面形式作出,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即使探望权人放弃了探望权,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仍然不能免除。 三是子女成年。当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探望权一般自然终止。因为此时子女已经具备了独立的思考能力和自主决定的权利,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见面、交往。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即使子女成年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仍然存在,双方仍然可以保持良好的互动和沟通,但这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探望权范畴了。 总之,孩子探望权的终止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无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探望权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