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哪些解除方法?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的解除方法: 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较为常见且平和的解除方式,就像是两个人商量好一起结束一件合作的事情。比如,劳动者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和用人单位沟通后,双方都觉得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就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就解除的时间、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劳动者单方解除。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好比给对方一个提前的告知,让用人单位有时间做好工作交接等安排。例如,劳动者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三十天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即时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比如,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劳动者就可以马上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同样也有不同情形。一是过错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比如,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多次无故旷工,公司就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非过错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公司因为业务调整,原来的岗位不存在了,和员工协商调岗不成,就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 总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