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死刑都必须要皇帝核准吗?
我对古代法律里死刑核准这块挺好奇的。想知道是不是在古代,不管什么情况,只要是判死刑,都得经过皇帝来核准呢?是每个朝代都这样,还是有不同的规定呀?我就想弄明白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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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并非所有朝代的所有死刑都要皇帝核准,不同朝代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秦汉时期,地方司法机关拥有相对较大的权力,一般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就可以判决执行。秦朝实行郡县制,郡守、县令有一定的司法权,对于一些犯罪案件可以自行决断,包括判处死刑。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部分制度,地方郡守也有判处死刑的权力,不过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会上报廷尉等中央司法机关。这一时期,皇帝并非对所有死刑都进行核准。 到了唐朝,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唐朝实行“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复奏”是指对京师地区的死刑犯执行前要向皇帝复奏三次,“五复奏”则是对地方的死刑犯执行前要复奏五次。这体现了唐朝对于死刑的慎重态度,大部分死刑案件需要皇帝核准。《唐律疏议》中对司法程序有严格规定,死刑的最终决定权逐渐向中央集中,皇帝在其中起着关键的核准作用。 明清时期,有“秋审”“朝审”制度。秋审是对各省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经过秋审、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情况。其中情实的案件,最终要奏请皇帝裁决。明清律例对这些程序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皇帝对死刑的核准权力进一步加强,但也不是绝对地对每一个死刑案件都亲自过问,而是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来进行最终把控。 总体而言,随着历史的发展,皇帝对死刑核准的参与程度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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