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侵犯著作权?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范畴。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意味着,如果您只是自己学习、研究知识,或者纯粹为了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例如在家中阅读一本已出版的书籍、观看一部已公映的电影等,这种使用行为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这是因为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欣赏行为通常不会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 其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当您写一篇影评时,为了说明电影的某个情节或者艺术特点,适当引用电影中的台词;或者写一篇学术论文时,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中的相关内容。不过,这里强调“适当引用”,即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并且要注明引用作品的出处。这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再者,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为了真实、全面地呈现事件,有时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例如,在报道一场艺术展览时,可能会展示展览中的部分作品图片。这种使用是为了满足公众对新闻信息的知情权,只要是不可避免且在合理范围内的使用,就不构成侵权。 此外,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行为,也都属于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些同样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有明确体现。 总之,这些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知识的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