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在著作权领域,明确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对于创作者、使用者等相关主体都至关重要。下面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为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首先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简单来说,就是你自己在家,为了提升自己的知识、进行学术钻研或者单纯的欣赏,去使用别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比如你下载一首已经发行的歌曲自己在家听,这是不构成侵权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其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在一篇影评中,引用电影里的几句经典台词来分析电影的主题和艺术特色,只要引用的部分是适当的,也就是符合“适当引用”的标准,就不侵犯著作权。这同样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允许的。 再者,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电视台在报道一场文艺演出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了舞台上展示的绘画作品,这种情况下使用该绘画作品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这一行为作出了规定。 此外,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像政府部门为了宣传某项政策,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一幅已经发表的图片,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就不侵犯著作权,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最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例如,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公益演出,表演了一首已经发表的歌曲,没有向观众收费,也没有给学生报酬,这种表演就不侵犯著作权,这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有明确规定。 总之,这些行为之所以不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文化的传播和知识的共享。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来判断和实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