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在法律层面,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时,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有几种行为明确不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是防卫挑拨。防卫挑拨就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让对方先实施侵害行为,然后再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比如,甲为了伤害乙,故意辱骂乙,乙被激怒后动手打甲,甲便趁机将乙打伤。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精神,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挑拨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侵害他人的意图,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其次是相互斗殴。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攻击的行为。在相互斗殴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一方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进行防卫的情况。例如,甲乙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双方都动手对打,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即便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手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双方都在积极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 再者是事后防卫。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对侵害人进行的报复性的侵害行为。比如,甲对乙实施了殴打行为,在甲停止殴打离开现场后,乙又找到甲并将其打伤,乙的这种行为就属于事后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进行的侵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事后防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假想防卫”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例如,甲看到乙和丙在互相拉扯,误以为乙在对丙实施不法侵害,便上前将乙打伤,但实际上乙和丙是在闹着玩。甲的这种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由于不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所以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最后,防卫过当在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也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有一定联系,但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就不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比如,面对小偷的轻微盗窃行为,防卫人却使用暴力将小偷打成重伤,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