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否定的事项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它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而行政诉讼法否定的事项,通常指的是那些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首先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国家主权性,一般不适合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比如,国家之间签订的外交条约,这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的决策,不能因为个别公民或组织的意愿就通过诉讼改变。 其次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它们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并且可以反复适用。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建设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它影响的是整个城市的相关群体,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个体。如果公民对这类抽象行政行为有意见,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等方式来表达诉求。 再者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一种方式。比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的升职、降职、奖励或者处分等,这些行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通常由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申诉机制来处理,而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最后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当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时,意味着该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不能再通过行政诉讼来改变。例如,根据某些特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决,当事人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了解行政诉讼法否定的事项,有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选择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同时,也能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