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十个基础性特征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过,并没有普遍认可的“民法的十个基础性”这样特定表述,下面为你介绍一些民法较为重要的基础性特征和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论主体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也不论其财富、地位如何,他们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都有平等的协商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给予了民事主体充分的意思自治空间,比如在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以及交易的条件等。 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出现失衡时,法律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例如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要求民事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道德准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欺诈、隐瞒等。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要求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比如,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 绿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融入民法的体现。在一些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民事活动中,需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