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遇到了被胁迫做某些事的情况,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被胁迫是怎么认定的,想了解一下被胁迫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这些原则能帮我判断自己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样看待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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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被胁迫”通常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的威胁、强迫之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实施了某种行为。下面为您介绍被胁迫所涉及的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强调的是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实施法律行为。而被胁迫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因为行为人是在外界的强制压力下,无法自由地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志。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就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维护,保障了当事人在未受胁迫时自主决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个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大致平衡。当一个人被胁迫做出某种行为时,往往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公平的状态。例如在被胁迫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受胁迫方可能承担了过多的义务,而胁迫方则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存在胁迫的情形下,法律会对这种不公平的状况进行调整,以恢复公平的法律关系。 第三个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胁迫行为中,胁迫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通过威胁、强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实施特定行为,这种行为给受胁迫人造成了损害,胁迫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受胁迫人可以依据该原则要求胁迫人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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