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胁迫是如何定义的?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感觉对方有点威胁我,让我不得不签。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胁迫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像我遇到的这种情况算不算胁迫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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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用不好的事情去威胁别人,让别人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想法做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明确了胁迫行为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 比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为要挟,迫使乙把自己的房子低价卖给甲,乙因为害怕家人受到伤害而签订了合同,这就是典型的胁迫行为。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这个合同。 判断是否构成胁迫,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首先,要有胁迫的行为,就是用某种威胁手段;其次,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威胁内容是违法的或者威胁的方式是违法的;再者,受胁迫方因为胁迫而产生了恐惧心理;最后,受胁迫方基于这种恐惧心理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 所以,如果您感觉在签合同的时候受到了胁迫,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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