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法治化中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是指什么?
我想通过信访反映一些问题,但听说有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的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是什么,担心自己的信访诉求不符合要求不被受理。想了解下这‘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到底包括哪些情况,好判断自己的情况能不能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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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治化中的‘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是保障信访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规则。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三个不予受理’。第一种情况是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这是因为不同的国家机关有不同的职责分工,像法院负责审判案件,人大负责立法和监督等。相关法律依据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二种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有一定的层级管理,应该按照规定逐级反映问题。第三种是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重复信访,提高工作效率。 然后是‘两个不再受理’。一是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结案的,不再受理。经过三级信访程序(即初次办理、复查、复核)后作出的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程序至此结束。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二是已经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信访人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复核,就会丧失相应的权利,相关部门也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 总之,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信访人更加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也有利于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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