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判决的裁判规则是法院在审理代位权纠纷案件时遵循的准则。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相关裁判规则: 首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就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例如,甲借给乙 10 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已过,乙未还款,此时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且到期的。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比如,乙对丙有一笔到期的货款债权,但乙既不向丙催讨,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甲的债权无法实现,这就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例如,甲对乙的债权是 10 万元,那么甲行使代位权向丙主张的债权数额最多就是 10 万元。 第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才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通过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相关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第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如果丙对乙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比如乙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丙可以将这些抗辩理由向甲提出。 第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明确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第八,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是为了鼓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