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新公司法中的九种连带责任是哪些以及如何解读?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听说新公司法里有九种连带责任,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况。我就怕自己在经营过程中一不小心就踩了法律红线,产生连带责任。所以想了解一下这九种连带责任具体内容是啥,该怎么去理解,避免公司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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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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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的公司法中,九种连带责任是保障公司运营合法合规、保护相关利益主体权益的重要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九种连带责任及其解读。 第一种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俗来讲,就是股东不能利用公司的独立身份来逃避自己的债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实际价值远低于章程规定,该股东要补齐差额,其他设立时的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四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要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要按照章程足额出资,否则其他发起人要一起承担责任,依据是《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第五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公司类似,股份公司也有这样的规定,法条依据同样是《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第六种是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后,原来的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除非有另外的书面约定,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七种是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在处理公司清算事务时要尽职尽责,否则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这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有体现。 第八种是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公司在清算期间进行了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成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种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些专业机构要保证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否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规定在《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 了解这些连带责任,对于公司股东、发起人、清算组成员以及相关专业机构来说都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在公司运营和相关事务处理中,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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