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附加刑有哪些?
我想了解一下在刑事责任里,附加刑具体都包括什么。我不太清楚这些法律概念,想知道法律上对附加刑是怎么规定的,这些附加刑在实际的案件中是怎么应用的,能给我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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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附加刑是相对于主刑而言的刑罚方式,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一起适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附加刑的种类。 首先是罚金。罚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这有点像一种经济上的惩罚,通过让犯罪人拿出一部分钱,来达到惩戒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意味着犯罪情节越严重,可能面临的罚金数额就越高。 其次是剥夺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剥夺政治权利就是暂时或永久地让犯罪人失去这些权利。《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对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或者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能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还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不过,没收财产时,会保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就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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