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哪些?


法律渊源,简单来说,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是通过哪些具体的形式存在和表现出来的。 在我国,法律渊源有多种形式。首先是宪法,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其他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它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通常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它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比如某省制定的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该省的行政区域。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此外,规章也是法律渊源之一,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