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中所有的抗辩权有哪些?

我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对于抗辩权这部分内容不太理解。我想知道在民法里到底有哪些抗辩权呢?这些抗辩权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又起着怎样的作用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让我对民法中的抗辩权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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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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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俗来讲,当别人向你主张某种权利时,你可以依据抗辩权来拒绝对方的请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民法中常见的抗辩权。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说,甲和乙签订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钱,却要求乙交付货物,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货物。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向乙交付一批原材料,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等交付原材料,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先发货,乙后付款。在甲准备发货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那么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要求乙提供担保。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抗辩权外,还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约定还款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甲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此时乙就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已过,甲的诉求就可能得不到支持。 此外,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总之,民法中的抗辩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相应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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