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离婚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条件。但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难以直接判断,所以法律还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会严重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质量,还会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且屡教不改表明当事人没有改正的意愿和能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可能会给另一方带来更大的痛苦。(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分居。分居的时间要连续满二年,并且要有证据证明。(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多种多样,法律无法一一列举。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即使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如果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总之,诉讼离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