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该罪的立案条件。 首先,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这是前提条件,所谓生效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其次,行为人具有执行能力。也就是说,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倘若确实没有能力执行,比如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就不构成此罪。 最后,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上述立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当符合上述条件时,就可能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