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协议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重要体现,能让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协议管辖有以下几个具体条件。 首先,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纠纷都能通过协议管辖来确定法院。比如,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像离婚、收养等案件,就不能适用协议管辖。因为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管辖法院。 其次,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和确定性,避免事后双方对管辖约定产生争议。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管辖协议。比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明确的书面约定就是有效的协议管辖。 再次,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法律列举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这些地点与纠纷往往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比如,合同履行地是合同实际履行的地方,标的物所在地是争议标的物所在的地方,选择这些地点的法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最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协议管辖条款就是无效的。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管辖条款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以确保协议管辖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协议管辖条款无效,那么就只能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