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措施有哪些?
债权保全措施,通俗来讲,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些手段。这些措施可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债权保全措施: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首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的债务人欠你钱不还,而他又有一笔钱在别人那里到期了却不去要,这时候你就可以代替他去向那个人要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其次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 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两种债权保全措施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债权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也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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