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下面来详细说说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首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得有实实在在的债务关系。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并且有借条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的存在,张三对李四就拥有了合法有效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强调了合法债权的重要性。 其次,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例如,债务人在欠着债权人钱的情况下,把自己价值很高的房产免费送给别人,或者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把汽车卖给他人,这都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再者,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清偿。比如债务人把自己几乎所有的财产都无偿转让出去了,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这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如果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情形,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交易时知道债务人的这种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