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分别指什么?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但二者在概念、方式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的保全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却不向丙追讨欠款,导致无法偿还对乙的债务,此时乙就可以代位向丙追讨欠款。《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比如,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丙,乙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转让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的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等相关章节对这些担保方式都有详细规定。 总的来说,债的保全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一定的干预,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来保障债权;而债的担保则是通过设立额外的担保措施,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增加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二者相互补充,共同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