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里,当满足一定条件时,一方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在这种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相互负有义务。例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乙签订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如果甲不交付货物,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乙就可以拒绝付款。 不安抗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应先发货给乙,在发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暂时中止发货,但需要有确切证据,并且要及时通知乙。如果事后证明乙确实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甲还可以解除合同。 这些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和交易的安全。当一方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但是,行使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