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是什么?
我家里人因为一些事被判刑了,现在身体不太好,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但不清楚法律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有哪些,所以想问一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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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中关于疾病范围的规定,主要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这个范围包括了多种严重的疾病类型。比如严重传染病,像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等。这些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如果在监狱等场所内传播,会对其他人员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所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还有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因为这些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往往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也不具备正常服刑的能力,从人道主义和实际执行的角度考虑,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也是其中一类,像心脏功能不全、冠心病伴心绞痛等。这类疾病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在监狱的医疗条件可能无法满足救治需求,因此也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内。 此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只要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都有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不过,并不是只要患有上述疾病就一定能暂予监外执行,还需要经过严格的诊断和审批程序,以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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