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定内容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一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和内容。 首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只要污染者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导致他人损害,不管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都要承担责任。例如,一家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的河流,导致渔民养殖的鱼死亡,即使该企业声称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排放污染物,也不能免除其对渔民的赔偿责任。 其次,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污染行为就是指污染者实施的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损害后果则是指因污染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比如身体患病、农作物减产等。而因果关系要求损害后果是由污染行为所导致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只需对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而污染者则需要对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就是要求污染者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因污染行为对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的阻碍;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可能发生污染损害的隐患;修复生态环境是污染者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要采取措施使受到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接近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则是对受害人因污染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进行经济赔偿,比如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 此外,对于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如果每个污染者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两家工厂同时向同一条河流排放污染物,导致河水污染严重,造成下游渔民的损失,如果经鉴定,每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都足以导致该损害后果,那么这两家工厂就要对渔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渔民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家工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在环境污染责任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是环境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提供了法律途径,即使没有直接受到污染损害的社会组织,也可以代表社会公众对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环境质量的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