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根据有哪些?


执行的根据,通俗来讲,就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主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执行根据的类型: 首先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这其中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例如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四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这个判决书就是执行根据。裁定书则主要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部分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定也能作为执行根据,像先予执行的裁定。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旦生效,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力。 其次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支付令。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然后是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再者是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持此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此外,《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